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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陆雪颜
联系方式:0757-88269988
注册时间:2010-12-16
公司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长春路1-3号(住所申报)
简介: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立体停车场、其他升降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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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刘以辉、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1)粤0608民初593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友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业公司)、刘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代理人田海波,被告德业公司、刘以辉的委托代理人刘翠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600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30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0日计至2020年8月18日,按每月1.5%计算;以66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9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按月利率2.25%计算);2.两被告支付担保费1500元及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安装合同》,被告共计向原告采购六台客梯,总计价款839400元,双方就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如期生产并交付了电梯五台并检测安装验收完毕,被告仅支付了定金5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检测安装合格10日内或发货60日内再行支付货款666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德业公司、刘以辉辩称:1.没有按合同时间完成安装工程;2.未交付锁匙给我司使用;3.验收材料未交付给我司;4.有电梯出现漏电情况,经我司多次反映,并已支付资金给电梯公司买材料进行维修,至今电梯漏电情况仍未处理好。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门、辩论,本院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另查,在原告与两被告于2020年3月5日签订的《付款承诺函》中,被告刘以辉作为保证人,只对应付货款308000元及其迟延支付利息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6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8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58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及担保费1500元给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三、被告刘以辉应对上述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中的308000元货款及其利息(以308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3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及律师费3000元、担保费1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5742.50元,诉讼保全费4320元,合计1006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5.50元,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刘以辉负担9057元。两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林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仇秀静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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