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联立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自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3民初2290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与被告重庆联立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立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联立鼎公司、郭自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原告佣金999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中原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佣金79910元。
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世贸广场项目合作商务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巴南世贸广场项目的渠道分销合作人。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客户成功销售后,向被告要求支付渠道佣金,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截至目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渠道佣金为79910元。因被告联立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郭自强系股东,未举证证明其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应就被告联立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联立鼎公司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郭自强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中原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世贸广场项目合作商务函》2份、客户确认单和认购书8份影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不动产登记申请表8份、《世贸广场三期项目(迎海湾)联合销售代理合同》、(2016)渝0113民初4556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被告联立鼎公司、郭自强未到庭,未举示证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联立鼎公司签订《世贸广场项目合作商务函》,约定大致内容: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被告联立鼎公司委托原告就巴南世贸广场进行分销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合作期限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收到本函件后2工作日内就本项目项下的所有可售房源开展相关营销工作;佣金标准,住宅9910元/套;客户交完首期款项并与开发商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方可核算,双方对成交情况予以核算并书面确认,双方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由我司支付至贵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渝中支行,账户号码8305××××0499;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项目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权利义务。继而,2018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联立鼎公司再行签订《世贸广场项目合作商务函》,约定合作期限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佣金标准为住宅1000元/套,其余内容同前述合同一致。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联系客户进行看房和协助签约,签约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到访时间
认购时间
房屋座落
购房时间
吴超
2017.12.27
2018.1.13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17
张红/汪静
2018.1.11
2018.1.13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18
梅宸玉捷/罗峰
2018.1.5
2018.1.13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20
赵强
2018.1.7
2018.1.13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19
寇周瑜
2017.12.31
2018.1.14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19
刘惠菱/龚绍莲
2018.1.14
2018.1.15
山顶中路××路××号
2018.1.19
秦子棋
2017.11.25
2017.12.8
山顶中路××路××号
2017.12.20
周书伟
2018.3.1
2018.3.20
巴南大道××路××号
2018.3.16
根据前述购房业主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前述表格中除周书伟外其余购房业主所购房屋均系重庆茵威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威公司”)开发的位于巴南区××路××号的房屋,商品房项目名称为世贸广场迎海湾;周书伟所购房屋位于重庆两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曼哈顿城一期。
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案外人茵威公司与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世贸广场三期项目(迎海湾)联合销售代理合同》,合同系茵威公司就其开发的世贸广场三期项目(迎海湾)的联合销售代理签订的协议。
还查明,被告联立鼎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为傅晓铌,2018年1月15日,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邓吉,2018年9月6日,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自强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联立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佣金69910元;
二、被告郭自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就被告重庆联立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中院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重庆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45元(此款原告已缴纳本院),由被告重庆联立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自强连带负担804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姚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丽佳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