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荣与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3执245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荣与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9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荣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保全担保费1389元、诉讼费8082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股权、证券等信息,2021年4月13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申报的债权,但该债权尚未确认清偿,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重庆向南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涂恩
审判员姚成福
审判员李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贵华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