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马津重庆道众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3执751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道众工贸有限公司、马津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道众工贸有限公司、马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光宇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722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津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号X层X号、位于B304-0088福田区XXX房屋两套,查询到被执行人马津名下财付通账户1488.8元。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未腾空,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48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488.8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218511.2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宇
审判员李红
审判员秦晓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培彬
书记员梁龙梅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