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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0533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梅
联系方式:13616380600
注册时间:2003-01-28
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0号
简介:
土地开发整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国有资产运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及节能减排示范城市相关项目运营;国有自然资源及城市公共资源开发运营;企业注册代理服务、财务外包服务;办公租赁、物业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城乡统筹开发,城镇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城中村及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及厂房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以自有资金开展投融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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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兴卫、姚玉芬等与聊城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02民初3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兴卫、姚玉芬与被告聊城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物业公司)、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九州高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兴卫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广、被告凤凰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九州高科公司委托诉代理人张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宋兴卫、姚玉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叁万元(30000元)。2、诉讼费用、司法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自有位于翡翠湾9号楼1单元一楼西户的楼房一套,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楼房在原告的楼上。2020年农历腊月二十七、农历大年初一,原告发现房屋卫生间天棚漏水,原告立即向被告聊城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凤凰物业派人一起到原告处查看,物业公司称原告的楼上房屋归被告九州高科所有为由,拒绝赔偿。经过两次漏水导致原告楼房客厅、卧室房顶脱落、餐厅墙皮鼓泡、屋内散发异味,原告室内装修造成严重污损需要重新装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于人民法院。 被告凤凰物业辩称,一、被答辩人的损失系楼上漏水导致,跟我公司无关;且我公司不是被答辩人楼上房屋的所有人,我公司仅是物业管理人的角色。二、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在接到被答辩人反映问题时,第一时间派人去被答辩人住处查看,并协助处理房屋漏水问题,这在被答辩人的诉状中均可以证实。说明我公司已经尽到物业管理人的职责,但是因被答辩人与被告聊城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跟我公司无关。综上,被答辩人要求我公司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九州高科辩称,答辩人并非本案适合被告,两原告请求答辩人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一、本案系因公用下水管道被堵塞导致污水倒灌上溢二楼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仅为两原告楼上邻居,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原告起诉状中称“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楼房在原告的楼上”,但上下楼层邻居并不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行为,答辩人建设的但未安置的楼房位于两原告房屋上一楼层不具有可归责性,同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答辩人对下水管道被堵污水溢出存在任何过错,相反,答辩人与两原告同为本次事故受害者,理应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但两原告起诉答辩人显然属诉讼主体错误。二、损害止于发生之处,若将损害转移他人者,则需明确具体的加害人,否则损害只能自担。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损害得以填补或者赔偿的前提是须有明确的加害人。答辩人系原告所在政府安置小区建设单位,原告诉称的答辩人房屋系政府部门回迁安置完毕后的剩余空置房屋,至今未居住使用。依原告诉称,溢水事件发生于2019年腊月二十七、2020年大年初一,且仅能证明公用下水道被堵污水溢出事实,无法举证证明是何种原因、何人导致下水管道被堵塞污水溢出给两原告财产造成损害。换言之,原告起诉时不符合具有明确加害人的条件,此次损害理应由两原告自行承担。此外,溢水事故发生时,两原告发现公共下水管道被堵塞后,本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在其所住楼层疏通下水管道,以防下水管道持续被堵塞,进而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但两原告将其房屋精装修后用装修材料将一楼卫生间下水管道排污口遮盖,未能及时疏通下水道,其对自身权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才导致损失进一步的扩大,因两原告违反民法不真正作为义务,对损失扩大部分存在过错,本身有可归责性,依《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就损失扩大部分原告不应获得救济。三、另外,根据案涉小区《先锋·翡翠湾(西区)政府采购合同》第六条服务要求及管理内容中(三)物业服务标准约定:被告凤凰物业公司负责公共污水管道检查和疏通,下水管道疏通清理属于被告凤凰物业公司约定的服务范围事项。先锋安置区案涉9号楼下水管道是9号楼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下水管道,溢水事件发生后,答辩人接到原告通知,第一时间联系九州街道办先锋社区陶永朋主任勘察现场并及时通知被告凤凰物业公司清理下水管道和室内污水,被告凤凰物业公司于2019年腊月27日对被堵下水管道进行第一次疏通,但因疏通不彻底,三天后即2020年农历大年初一下水管道再次被堵污水又一次倒灌溢出,两次污水倒灌溢出,系原告房屋及屋内财产遭受损害直接原因。被告凤凰物业公司第一次管道疏通行为并未完全、适当履行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亦是造成原告损害的部分原因。因此,原台所诉称损害,与答辩人无关,不应有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兴卫、姚玉芬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份,因回迁在聊城高新区先锋安置区(翡翠湾小区)取得了9号楼1单元一楼西户的楼房一套,其楼上即二楼西户所有人为被告九州高科公司,被告凤凰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2020年春节前后,因二楼房屋两次漏水,至原告客厅、卧室天花板等墙皮脱落,屋内装修造成污损。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聊城市大公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受损物品进行鉴定,意见为:聊城高新区先锋安置区9号楼1单元一楼西户房屋因污水浸入致屋内装修及室内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438元。同时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兴卫、姚玉芬财产损失6438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843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250元,被告山东九州高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润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小凤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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