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超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02执保608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起诉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超云、朱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徐超云、朱永彬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342元,由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曲中直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