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博山区艺术学校、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04民初60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志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费19555.41元、违约金8350.00元,共计27905.4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签订卫生保洁合同,负责其孟家顶校区(该校区以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的名义办学,但没有办理办学手续)的卫生保洁。原告派两名保洁员,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保洁义务,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对于原告的保洁工作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7月9日,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的孟家顶校区独立为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原告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保洁义务,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洁费。但从2019年11月开始,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开始拖欠保洁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继续提供了保洁服务6个月。至2020年7月22日,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共拖欠原告卫生保洁费19555.41元。经原告催收,两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辩称,1.本案拖欠的保洁费是由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拖欠的,并不是博山区艺术学校拖欠的,应当由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向原告支付保洁费。2.两被告的开办人并不是一个主体,注册手续也是分别注册,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于2019年7月9日注册成立后,该学校有独立的校园、管理机构、教师等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并不存在人格混同的问题。
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卫生保洁合同,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提供卫生保洁服务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2号证据保洁费发票,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开具发票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发票签收回执单无法确认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3号证据保洁费发票,能够证明向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开具发票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人格混同,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4号证据微信聊天记录、5号证据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保洁服务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两被告人格混同,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6号证据两被告登记的基础信息,能够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提供1号证据卫生保洁合同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签订卫生保洁合同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2号证据委托管理协议签订双方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3号证据卫生保洁合同,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提供卫生保洁服务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签订卫生保洁合同,约定服务期间为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6日,月保洁费为3800.00元,寒假期间(1、2月份)计费方式按3800.00÷30天×实际天数+600.00元(寒假补贴每人300.00元)计算。付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原告向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提供上月服务费用请付单收据(如需开具正规发票加收200.00元税金),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当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的全部费用,超出30日不付款每日加收违约金千分之一。该合同另约定,原告先开具收款收据,被告后付款。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关于提供卫生保洁的地点为孟家顶校区(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所在地)没有异议。自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原告共向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开具保洁服务费发票28000.00元,原、被告对上述保洁费已结清的事实没有异议。
原告与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签订卫生保洁合同,约定服务期间为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月保洁费为3800.00元,寒假期间(1、2月份)计费方式按3800.00÷30天×实际天数+600.00元(寒假补贴每人300.00元)计算。付款时间为每月10日前原告向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提供上月服务费用并开具正规发票,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当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月的全部费用,超出30日不付款每日加收违约金千分之一。该合同另约定,原告先开具发票,被告后付款。
原告主张2019年1月在孟家顶颜山国际校址订立合同时,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告知其打算变更名称为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所以原告将合同的甲方名称打印为“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在合同签章处加盖“博山区艺术学校”印章。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辩称,博山区艺术学校最早的校址在博山区青少年宫,2018年9月1日博山区青少年宫与青岛众丹君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于2018年12月20日搬到孟家顶颜山国际校址,所挂牌子为“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认可第一个合同11、12月的保洁费未付,但辩称原告将这两个月的发票抬头开具为“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上述两个月的保洁费应当由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支付。
另查明,被告博山区艺术学校于2001年7月30日成立,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于2019年7月9日成立,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淄博市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费19555.41元;
二、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395.61元;
三、驳回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00元,原告淄博千喜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博山区凤凰外国语学校负担2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娜娜
书记员钱纬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