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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天劲
联系方式:028-68814600
注册时间:2004-12-21
公司地址:http://www.cdciedu.com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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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川0112民初2111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城投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投集团)诉被告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美中公司)、第三人成都市锦江区美中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锦江美中学校)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教投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欣、程小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投美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徐小婧,第三人锦江美中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教投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城投美中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诉讼费由城投美中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教投集团与锦江美中学校于2017年9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城投美中公司。《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并经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城投美中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成立,教投集团持股比例为49%,锦江美中学校持股比例为51%。根据城投美中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即城投美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经过教投集团和锦江美中学校共同同意方能通过。但2020年12月26日,城投美中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其会议的表决结果并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通过比例,在锦江美中学校的单方操纵下形成了《城投美中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违反城投美中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固定的“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兴教公司(即教投集团)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出纳由兴教公司委派,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不当决定并实施了解聘教投集团委派的出纳,擅自任命非教投集团委派人员担任出纳,并在锦江美中学校的授意下违背《合作协议书》确定的“股东一致同意原则”擅自支付多笔款项,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城投美中公司与第三人锦江美中学校辩称:1.城投美中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均出席,股东会会议议题在股东会上已告知了各股东代表,教投集团所述的擅自行使权利、擅自多支付款项不成立,所支付的款项均有法律或合同依据;2.召集程序上是由锦江美中学校召集,城投美中公司出纳严重不履行职务,造成公司损失,但董事会、监事会均不能召开相应股东会,故由锦江美中学校召集;3.支付的第一笔费用系设计费,合同已履行完毕,教投集团指派的出纳长期不履职,致使该案进入诉讼;4.案涉决议确实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比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8日,教投集团作为甲方,锦江美中学校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成立城投美中公司,教投集团出资980万元,锦江美中学校出资1020万元,公司经营宗旨为发展高品质的优质国际教育项目。公司股东按其所认缴出资额的比例承担义务,享有权利。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委派,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同日,教投集团与锦江美中学校签章的城投美中公司章程显示:教投集团出资98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实缴出资;锦江美中学校出资102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实缴出资。章程第二十五条约定:“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第二十六条约定:“股东会行使以下股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四条约定:“公司设财务总监1名,由教投集团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会计由锦江美中学校委派,出纳由教投集团委派,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2020年12月11日城投美中公司发出《城投美中公司股东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召集通知》。载明定于2020年12月26日10:00——11:00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议题包括因教投集团委派到公司的董事长、财务总监、总务处人员、出纳职务的人员无法履职或不履职等由耽误或拖延公司业务等议题。 2020年12月26日,城投美中公司的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明:“会议参会人员:公司法人-王寅,控股方-锦江美中学校代表王寅,股东方-教投集团代表邱鑫(受托)……会议内容:股东方-教投集团代表授权出席,控股方决议如下:1.因相关人员无法正常履职或不履职已耽误或拖延公司业务,已严重阻碍公司正常运营并引起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他风险,包括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和劳动纠纷诉讼(人民法院文件如附件)、设计费的支付和涉及合同纠纷诉讼(起诉状如附件)、财务软件的采购、家长诉讼案的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等等,要求公司股东方-教投集团限期七个工作日委派人员替换无法履职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尽快恢复公司正常治理架构,否则因人员无法履职或不履职所造成的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均与控股方-锦江区美中学校和公司总经理(法人)无关,由股东方-教投集团承担所有责任。2.因公司出纳不履职已耽误或拖延公司业务,已严重阻碍公司正常运营并引起相关法律责任和其他风险,包括公司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和劳动纠纷诉讼、设计费的支付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财务软件的采购、家长诉讼案的律师代理费的支付等等,因此,确认和同意总经理依照职权解聘原出纳张丹同志,并指派徐小婧行使临时出纳职责,完成银行备案,直至出纳岗位人员正常履职……”。签字处王寅、徐小婧签字。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公司章程、会议召集通知、股东会决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确认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成都城投美中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兰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霞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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