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河北东岳集团中原混凝土有限公司)、沧州建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冀09执异2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在本院执行沧州建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岳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岳天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执行(2020)冀09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将已经扣划申请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岳天辉的950万元款项,执行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1922500元和岳天辉的1372566.83元后,余款全部退还申请人和岳天辉。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沧州建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申请法院执行(2010)沧仲裁字第676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从申请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岳天辉的银行账户上共扣划了950万元款项到法院。申请人随之提出执行异议,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做出了(2020)冀09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将已经扣划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岳天辉的950万元款项,裁定变更执行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1922500元和岳天辉的1372566.83元后,余款全部退还申请人和岳天辉。申请执行人沧州建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执复54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申请执行人沧州建投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为正确、早日执结此案,申请人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严格依照(2020)冀09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和(2020)冀执复5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沧州市恒石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常秀良
审判员付毅
审判员郭彦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槐倩颖
书记员刘婷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