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628财保99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402225元。申请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2107103901263906724)为本次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核建设工程公司的账户存款40222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31元,由申请人贵州宏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龙金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光霞
书记员李光霞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