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森、辛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83民初3978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农商银行)诉被告李洪森、辛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森、辛素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2040.5元,共计72040.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6日);2、判令被告偿还自2021年2月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等(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8日,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森签订(青岛农商银行)个借字(2019)年第00870321号《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整,借款用途为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9.00%。合同10.1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对于通过信e贷网上办理的合同,借款人点击“同意”后即为确认并签署。相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现因被告拒绝承担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李洪森、被告辛素芝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洪森与辛素芝系夫妻。2019年11月18日,李洪森与青岛农商银行签订(青岛农商银行)个借字(2019)年第00870321号个人借款合同(仅适用于信e贷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借款金额70000元,借款用途为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执行年利率9%,还款方式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当日,原告向李洪森发放款70000元。截止2021年2月6日,李洪森尚欠本金70000元,利息2040.5元,本息合计72040.5元。原告与山东盟达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由卢荟律师作为代理人,支付代理费3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洪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70000元,利息2040.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6日)及自2021年2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洪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被告李洪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雪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超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