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众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29民初239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祥县众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众力租赁部)与被告常州天润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中建集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建集团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均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应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嘉祥县众力建筑设备租赁部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21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员翟东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忆雪
书记员翟诗蕴
判决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