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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奥帝斯完井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永山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1993-04-14
公司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简介:
向石油天然气、地热开发、采矿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向石油天然气、地热开发、采矿行业提供出租、维修、保养或组装油田专用完井、修井及增产作业中所需工具、设备、化学制品及材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化学品使用批准证书为准);石油天然气、地热开发、采矿行业所需服务设备、配件及相关原材料的批发、零售(不设店铺)及进出口(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管理规定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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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海洋石油-奥帝斯完井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3民终363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威因与被上诉人海洋石油-奥帝斯完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帝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威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11月8天的工资4715.58元;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5937.96元;四、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虽是主动提出辞职,但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就辞职离岗时间达成一致,上诉人要求2019年11月离职,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至少要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也就是说上诉人要求的最早离职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然而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于2019年10月31日离职,双方就离职时间并未达成一致,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奥帝斯辩称,不同意刘威的上诉请求。 刘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的工资13409.94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1838.56元。诉讼中,原告将第二项请求的数额变更为442528.0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3年7月22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期限自2003年7月22日至2006年7月2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至2008年4月1日止。2008年4月28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2011年3月14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2013年2月20日,双方协商同意自当日起变更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信,载明因照顾家人需要申请辞职。2019年10月29日,被告批准了原告的辞职申请,载明原告的离职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原告在工作交接单及离职单中签字确认。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 2020年12月28日,原告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0]第4026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故成诉。 另,原告曾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年终奖29166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6民初20832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月15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民终315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在该生效判决中认定原告系个人原因从被告处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工资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2019年11月原告并未在岗工作,其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11月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系个人原因从被告处离职,并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原告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威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郝真 审判员王同顺 审判员武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雯月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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