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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连胜
联系方式:022-23789058
注册时间:2011-10-24
公司地址: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西侧(辛口镇派出所旁)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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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乃浩与张长领、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117民初531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杜乃浩与被告张长领、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乃浩,被告张长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砼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杜乃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张长领、砼天公司支付拖欠杜乃浩的机械费、杂工费、挡墙切割费、打垫层等共计110870元;二、诉讼费用由张长领、砼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杜乃浩与张长领、砼天公司系合作伙伴,双方于2020年4月起口头约定好由杜乃浩组织人力物力给砼天公司所属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旗下工程项目即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新区段的景观项目提供劳务,杜乃浩按双方约定组织人力物力保证质量如期完成工程量,经砼天公司验收合格后,项目现场负责人张长领给杜乃浩出具了欠款证明,按双方约定,工程完工之日即是砼天公司支付款项之日,但事实是完工后,被告并未支付款项,杜乃浩多次催要未果,只好起诉,请法院依法维护杜乃浩的合法权益。 杜乃浩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张长领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砼天公司拖欠杜乃浩各项费用共计110870元,现场负责人为张长领;2、2020年7月份砼天公司打款记录的银行流水一张,证明在此工程项目中砼天公司曾分三次给付过杜乃浩劳务费共计500900元,实际结算人是砼天公司。 张长领于庭审中辩称,张长领与砼天公司是挂靠关系,张长领是名义上的现场负责人,实际由砼天公司进行施工,原告的劳务费一直由砼天公司支付,其并未参与工程的施工,对欠原告多少劳务费不清楚。 张长领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砼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经质证,张长领对杜乃浩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于杜乃浩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杜乃浩与砼天公司口头订了劳务合同,由杜乃浩组织人为砼天公司承揽的天津市宁河区××新区段的景观项目提供劳务。合同订立后,杜乃浩按双方约定组织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砼天公司验收合格,产生劳务费共计619870元。砼天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7月14日、7月28日分三次以转账形式给付原告劳务费509000元,尚欠110870元。2020年12月11日张长领为杜乃浩出具了欠款一张,载明: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在蓟运河桥北新区景观工程一期三标承揽人工、机械项目。承包单位为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张长领,拖欠人工费一直未付,明细如下:1、机械费37900元整。2、杂工费43170元整。3、挡墙切割费17500元。4、打垫层人工费12300元。总计110870元整。现场负责人张长领。 另查,张长领为砼天公司在蓟运河桥北新区××期××段工程现场负责人
判决结果
一、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乃浩劳务费110870元。 二、张长领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元,由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甄如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然 书记员金晓娟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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