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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6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月军
联系方式:0479-8251966
注册时间:2000-06-14
公司地址: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广泰小区院内小二楼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劳务分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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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秀清、陈瑜、徐言坤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丰民初字第415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薄秀清与被告陈瑜、徐言坤、孙自龙、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穆仁、常新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简易程序受理后,由于案件复杂,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27日和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薄秀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立庚,被告陈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剑虹,被告徐言坤的委托代理人高文韬,被告孙自龙的委托代理人高闯,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亮,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作奎、被告穆仁到庭参加诉讼;因案件需要,本案追加穆仁、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常新顺为本案被告。第二次开庭原告薄秀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葛立庚,被告陈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剑虹,被告徐言坤的委托代理人高文韬,被告孙自龙的委托代理人高闯,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树亮,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穆仁,被告常新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薄秀清诉称,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5000头规模牧场工程过程中,通过穆仁项目部工作人员陈瑜、徐言坤、孙自龙将其中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原告带领农民工施工部分经双方确认金额为1405105元,被告仅给付516000元,尚欠889105元至今未付,导致原告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只好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889105元并支付违约金,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瑜辩称,1、原告诉状所述工程确系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5000头牛规模牧场工程,该工程由建业公司穆仁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但是我不是建业公司穆仁项目部工作人员,我与被告徐言坤相识较早,我通过徐言坤认识的孙自龙,又通过孙自龙从建业公司穆仁项目部承包了本案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由于本案工程尚有土建工程没有落实,因此,我介绍原告与徐言坤、孙自龙相识,由原告承建本案工程的土建施工,我只是帮助徐言坤、孙自龙找人施工,我并不是工程的发包人、转包人。2、原告诉状所述工程量、结算情况属实,我虽然在“完工证明”上签字,但是我仅仅是以中间人的身份签字,该“完工证明”已经明确说明原告系从被告徐言坤处承包的工程,因为我与原告及被告徐言坤都熟识,因此我以中间人身份在“完工证明”上签字。3、我与原告一样系本案工程的承包人之一,我承包的是钢结构工程,我的工程款系由被告建业公司穆仁项目部结算,原告应当向被告建业公司穆仁项目部索要欠款,而不是向我索要欠款。综上,我不应当向原告给付欠款,请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言坤辩称,1、原告不应将我列为本案被告,其应就上述损失对被告陈瑜主张,本案中原告及其工人系被告陈瑜找来的,对于工程量大小、内容、工程单价及工程款的给付都是陈瑜负责,与我无关;2、我共计支付给原告人工费、伙食等费用112568元,还多支付给陈瑜53935元及由陈瑜实际拖欠工人工程款34255元,我合计支付给原告和陈瑜1213818元。 被告孙自龙辩称,1、我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我于2014年5月自穆仁手中承包澳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方大清包,并签订了工程协议书,承包内容为施工中所有人工工资、人员等费用,同月将那个该工程转包给徐言坤,同样签订了施工协议,徐言坤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将工程转包,我也不清楚,也不在我的管理范围内;2、我已经按施工协议约定条款按工程进度向徐言坤拨付工程款,截止到2015年1月26日,我共计向徐言坤拨付工程款1245500元,而2015年4月29日因徐言坤未按合同约定完工,致使上述合同终止,至终止之日我共计自穆仁手中支领工程款120万元,在本次工程中,我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倒贴了45500元,因此,对于原告诉我给付其工人工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将万头规模奶牛养殖场工程交给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施工,并将全部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该公司,我公司与原告及其他各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方对这个工程不清楚,合同没签过,章也没盖过,活也没干过,钱也没收过,也不认识穆仁,我公司也没有穆仁项目部。 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穆仁借用我公司的资质对施工工程进行承建,同时借用我公司的账号进行工程款结算,我公司对该工程并未参与实际的建设及管理,对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不知情。 被告穆仁辩称,工程的总承包方是我,我是该项目部负责人,我和雄风公司没有合同,我用的雄风公司的执照,给的工程款也是打到雄风公司的帐户,实际也是给我个人了,我用雄风的执照不支付费用,因为我和雄风公司的负责人是朋友,这个工程是我自己承包的,我承包工程以后分包给了孙自龙,孙自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所有人工工资及设备。 被告常新顺辩称,我实际是孙自龙雇佣的技术员,徐言坤和孙自龙欠我工资。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和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唐山澳源牧业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油葫芦泊水库的新建万头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交给被告锡林郭勒盟雄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合同价款14570000元(壹仟肆佰伍拾柒万)。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穆仁具体负责该工程。 2014年5月18日,被告穆仁与被告孙自龙签订《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协议书》,被告穆仁将位于唐山市丰润区油葫芦泊水库的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孙自龙,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泌乳牛舍、挤奶厅、挤奶通道、精料库、干草棚、筛分车间110元每平米;更衣室、锅炉房、地磅房、水泵房、搅拌池、门卫室480元每平米。2014年5月20日,被告孙自龙将上述工程发包给被告徐言坤,并签订《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协议书》,合同约定承包价格为:干草棚、泌乳牛舍、筛分车间、挤奶厅、挤奶通道105元每平米;消毒更衣室、锅炉房、地磅房、水泵房、门卫房460元每平米。 被告徐言坤承包该工程后和被告陈瑜找到原告薄秀清进行施工,原告薄秀清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11月30进场施工。2015年1月10日,经被告徐言坤、陈瑜确认原告薄秀清共完成地磅房、水泵房、锅炉房、消毒更衣室、回冲池共计825㎡,人工费每平米450元。精料库、筛分车间、泌乳牛舍1#、挤奶通道共计9779.25㎡,人工费每平米100元。 2015年1月27日,原告薄秀清为被告徐言坤出具收条一张,并明确在2015年1月18日以前的作废,今天打一个总的收款条叁拾壹万陆仟元整(316000元)。同日,原告薄秀清在伙食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伙食费为48720元。另书写两张单据并签字,内容分别为“卢加才工资壹万壹仟肆佰元(11400)已付,以上工资已由徐言坤议付。薄秀清。”、“抹灰、砌砖、粘苯板刮腻子人工费,共计肆万陆仟伍佰元整,已由徐言坤议付(46500元)。薄秀清。” 2015年1月28日,原告薄秀清为被告徐言坤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奥源牧业工地徐言坤给付工人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015年4月28日,被告穆仁与被告孙自龙签署已付工程款证明,内容为“已付工程款证明,甲方:穆仁,乙方:孙自龙。截止2015年4月29日,甲方已付乙方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工程款总金额为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特此证明。确认人:穆仁、孙自龙。” 2015年4月29日,因乙方(孙自龙)不能全面完成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协议书》,被告穆仁与被告孙自龙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终止确认单,双方约定终止2014年5月18日签订的《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协议书》的履行,在对已完成工程实际勘验、验收无异议后,甲方(穆仁)另行组织施工,工程款按乙方实际完工量计算。 被告孙自龙累计支付给被告徐言坤工程款1245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完工证明、工程款支付证明、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协议书、伙食费确认表、收条、已付工程款证明、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确认单、已完工程确认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汇款回单、收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瑜、徐言坤给付原告薄秀清劳务费7824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薄秀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0元,由被告陈瑜、徐言坤负担11405元,原告薄秀清负担1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邱天洪 审判员宋昭辉 人民陪审员张连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舒蕊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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