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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24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全东
联系方式:0471-5185747
注册时间:2010-04-1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四层423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能源、环保、电力设备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电力设备、计算机软件的销售;计算机开发、服务;消防设备销售、咨询;风机备件销售、货物进出口、光伏备件销售、风机设备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维护及检修;电力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的运行、维护、检修;相关技术检测和运维及设备、仪器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批发相关机械设备;新能源发电厂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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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8民初2692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润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东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东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郑艳桃,被告内蒙古东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波、赵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东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内蒙古东润公司支付货款2602931.2元及违约金(以260293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内蒙古东润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东润公司与内蒙古东润公司自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先后签署了21份《购销合同》(合同清单略)。合同签署后,北京东润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7年11月26日对21份合同所欠款项进行了综合对账,截至2017年10月,内蒙古东润公司尚欠货款总额为2602931.2元。经多次催要,内蒙古东润公司至今未付。故北京东润公司诉至法院。 内蒙古东润公司辩称,1.自内蒙古东润公司成立以来至2017年底为北京东润公司子公司,北京东润公司董事长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故内蒙古东润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等均由北京东润公司实际控制,相关合同的签订、公司运营均听由北京东润公司实际指派,在此期间内蒙古东润公司合同章均由北京东润公司掌控,北京东润公司自行加盖所谓双方之间的业务合同;2.北京东润公司所诉的21份合同,内蒙古东润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不存在未支付款项的问题,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同时,北京东润公司本次诉讼是以利用曾经完全控制内蒙古东润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权利的条件,在本次诉讼中营造出内蒙古东润公司不能证明相应合同已经完全付款的事实和情形,想要误导法院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故该行为属于诉讼欺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北京东润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东润公司提交了签订日期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标注卖方合同编号的21份《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均为:甲方内蒙古东润公司(买方),乙方北京东润公司(卖方),合同标的及价格;交付时间根据甲方要求时间交货;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货物和服务3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部价款,乙方提供合同总价100%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的权利义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按时向乙方付款,乙方应按时向甲方交付货物及服务;违约责任5.1若甲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准时支付款项,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5.2若乙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提供相应商品及服务,每日向甲方支付相应产品或服务款项总值的千分之一为违约金。合同落款买方处均加盖内蒙古东润公司合同专用章(3),卖方处加盖北京东润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7年11月6日,内蒙古东润公司赵娟向北京东润公司张慧荣发送主题为“内蒙对账2015年12月对账”的邮件,称:张姐,附件为俩家公司对账单,请查收,表格中未结算项目为备件项目。其中附件表格显示北京编码、内蒙编码、项目名称、合同额、发票额、方向2、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本期贷方发生、方向6、北京应收余额为2602931.2元、内蒙应付余额2602931.2元。 2018年8月30日,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东润公司委托向内蒙古东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内蒙古东润公司支付包括涉案21份合同在内的货款。2018年10月26日,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向内蒙古东润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案涉货款。 北京东润公司提交内蒙古东润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通过邮件向北京东润公司发送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及2017年度付款凭证,证明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内蒙古东润公司尚欠北京东润公司应付账款金额为3024385.2元,后内蒙古东润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至22日期间向北京东润公司付款447500元,现尚欠货款金额2602931.2元。 关于案涉21份《购销合同》的履行情况,北京东润公司陈述合同总金额为3555423.2元,已经按签订合同先后顺序向内蒙古东润公司供应货物,最后一份合同的收货时间是2015年9月21日。内蒙古东润公司则陈述,案涉《购销合同》加盖的内蒙古东润公司合同专用章(3)一直由北京东润公司掌控,《购销合同》系其自行加盖,并未与内蒙古东润公司协商,故其对上述21份购销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并提交了录音予以证明。案涉21份购销合同总金额为3536601.2元,北京东润公司确实履行完毕全部供货义务,内蒙古东润公司最后一批货物收货时间为2016年12月,同时,内蒙古东润公司提交付款凭证,证明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7年9月22日内蒙古东润公司已将涉案货款全部支付完毕。 另查,2019年10月15日,北京东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邓建清变更为赵怀英
判决结果
一、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2931.2元; 二、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60293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24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32624元(北京东润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内蒙古东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明 人民陪审员靳艺红 人民陪审员庞奎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星星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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