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玉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2民终43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青山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玉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204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玉宝解除劳动关系;
三、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玉宝复查费175元;
四、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玉宝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五、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玉宝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34861.36元;
六、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玉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219.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27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760元。
七、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孙玉宝经济补偿金9208元;
八、驳回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共计209833.39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包头市大青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志强
审判员韩楚
审判员张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欢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