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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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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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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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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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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萍萍与黄振恩、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吉0184民初923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萍萍、黄振恩与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岭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萍萍、黄振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707300元(拆迁补偿款具体数额以拆迁部门实际发放数额为准);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年初公主岭市纪检委与公主岭市动迁安置办公室联合引资,以原告黄振恩的名义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开发公主岭市公园东路东西长5000米,宽100米(公主大街南侧过境路东),总占地面积为50000m’,建筑面积为254000m’建设开发《公主岭市泰平花卉市场》,实际投资人为原告赵萍萍。2000年3月25日原告赵萍萍与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签订了《委托拆迁协议书》,委托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实施具体拆迁事宜,拆迁费用由投资者(即原告赵萍萍)支付。签订协议后,原告赵萍萍陆续向拆迁及规划部门支付了动迁、规划勘测设计费、质监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98860元。公主岭市房屋拆迁安置处依据《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公政发[1994]6号、[1999]10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户发放了17万元的安置补偿款,并对领取完安置补偿款的拆迁房屋进行拆迁。由于部分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导致拆迁事宜搁浅。2015年年末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改造范围包括原告黄振恩开发、原告赵萍萍实际投资的总占地面积为50000m的《公主岭市泰平花卉市场》,大约2019年年初,被告岭富集团开发建设“岭富·绿岭蓝湾”项目,该面积中除原告赵萍萍已支付完毕的安置补偿款外,其余未被拆迁户被告岭富集团进行了拆迁安置补偿。二被告未对二原告已经支付完毕拆迁补偿款的房屋部分未进行安置补偿。故二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要求判如所请。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赵萍萍、黄振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8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萍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燕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琪
判决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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