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斌与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602民初4206号
判决日期:2021-06-21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斌诉被告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济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斌的委托代理人马金、被告安徽济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463.8元(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徽济人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未提供向被告转款70000元转账凭证,仅凭收据不足以证实其已履行缴纳保证金70000元的义务,即便原告不能证明保证金已缴纳,但被告在双方合作之后向其支付的款项也足以涵盖该款项,被告无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其次,对于利息,双方并无合同约定,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既然无返还保证金的义务,就更无支付利息的义务。原、被告系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已履行完毕。依法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代理销售被告公司生产的疏风解毒胶囊,并向其缴纳保证金700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双方终止合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拒不退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武斌保证金70000元;
二、驳回原告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原告武斌负担118.5元,由被告安徽济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7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岩
判决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