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徐工鲲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东源联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1971执3073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粤1971民初5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案涉两台徐工品牌轮式装载机(型号LW500KV),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237000元、装载机使用费50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14750.89元、本案执行费107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涉案装载机的返还义务。(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支行开立的20XXXXXXX96账户存款63232元,扣除执行费848.5元后,余款62383.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该账户本院已依法保全冻结,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本院已以(2019)粤1971执保7847号续冻至2021年11月3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亦不具备执行条件。(二)进行了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亦无设备等财产可供执行。(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本院(2020)粤1971执307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林玉坤
审判员肖丹
审判员王华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登辉
判决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