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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067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健澄
联系方式:0437-3267309
注册时间:1985-11-01
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东吉大路9号(地税南侧)
简介: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城市供热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钢材、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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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国与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尤建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吉0402民初17号         判决日期:2021-06-22         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忠国与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尤建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约伍万元(待评估后计算暂订5万元)2、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3日起,原告租赁被告尤建钧的房屋坐落在南康街幢026房号201室作为仓库。租赁该房屋作为存放家电(具体租赁合同)。2020年2月17日,时逢春节期间,疫情高发,原告租赁房屋跑水将其将原告存放的家电淹没;被告二房东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将仓库门打开,屋内全是水,将所有存放的家电浸泡,将楼下邻居也淹没,这时被告二发现楼道里供热阀门关闭。被告二给被告一打电话派人维修。被告二将供热阀门打开因该供热管路关闭,(外网)导致将水管及屋内暖气冻坏漏水,供热管道外关闭导致屋内水管暖气冻爆裂漏水,原告多次找尤建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讼至龙山区法院,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暂定5万元。(以鉴定因跑水浸泡给原告的库存家电所造成的损失以评估为准) 热力公司辩称,关于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定事由,二被告没有共同侵权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按照原告所述,其为个体,按照法律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商户应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提起诉讼。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供热管道是否关闭并没有导致水管暖气冻爆漏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尤建钧辩称,我出租房子是带供暖的,2020年2月17日漏水当天我看现场了,窗户敞开,导致室内温度极低,发现地面结冰,楼梯间供热阀门是关闭,供热公司12点40分左右给开阀,当时我摸暖气上面是热的,下面是凉的,我告知原告,有可能暖气要冻,让原告晚点走,如果有漏水,再给供热公司打电话,我4点左右离开,室内没有跑水。2020年2月18日早上7点左右,供热公司巡站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201室内跑水,他将阀门关闭,后我给原告打电话,之后造成跑水原因是暖气冻裂跑水造成的。房子我已经租给原告三年,之前没有发生过暖气爆裂或者跑水的情况,跑水之前我和原告确认过暖气是供热状态,我认为原告起诉我进行赔偿不成立,合同中已经标明承租方有义务照顾室内设施和各项赔偿,我认为原告起诉我赔偿不合理,我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尤建钧将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026幢201室出租给黎明悦用于存放王忠国经营的家电,租期三年,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合同期满后,王忠国继续租用案涉房屋。2019年12月9日,尤建钧向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了2019-2020年度居民供暖费。供暖期内,由于位于楼道内的供热管道总阀门关闭,导致案涉房屋内无法取得供暖,故尤建钧通知热力公司要求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开栓供热。2020年2月17日中午,热力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打开供热阀门,案涉房屋恢复供暖。2020年2月18日,因案涉房屋室内暖气片破裂漏水,导致王忠国存放室内的家用电器被水浸泡。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王忠国申请、被告热力公司、尤建钧同意,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两次依法委托吉林普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吉林兴源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跑水浸泡王忠国库存家电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均被退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租赁合同、供暖费票据、照片、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忠国损失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忠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宋民秀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丁宁
判决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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