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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斌斌
联系方式:0851-83893808
注册时间:2014-08-14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银杏路中段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建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证件、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无需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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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四星锴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郁南县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2民初5956号         判决日期:2019-02-13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四星锴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星公司)与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黔公司)、郁南县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黔公司、宜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四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国黔公司支付货款3240879.4元及滞纳金(从2017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1464877元);2、判令被告宜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底,原告四星公司与被告国黔公司以及被告宜景公司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一份,三方就由四星公司为国黔公司建设郁南宜景商务中心提供钢材一事达成协议。合同主要约定:1、国黔公司因建设郁南县宜景商务中心需要钢材约为3500吨由四星公司供应;2、付款方式:四星公司提供800-1000吨钢材送到宜景商务中心工地,同时国黔公司应在自第一单钢材到货日期起算三个月内结清货款,其余3000吨钢材国黔公司应在收到四星公司货物后30日内结清货款;3、违约责任:逾期结算的,四星公司将按超期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向国黔公司累计收取,资金占用费先于货款支付,直到货款付清为止;4、宜景公司负责四星公司所供到宜景商务中心工地的铜材负责担保货款。签订合同后,四星公司从2017年1月6日开始向国黔公司供应钢材,一直持续至2017年6月5日,向国黔公司供应钢材合计777.236吨,价值共3240879.4元。后因国黔公司所在工地停止施工,四星公司停止供货。但在四星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后,国黔公司拒不履行结算义务。经多次催促,国黔公司指派代表伍世聪签署《郁南宜景商务中心工地对账单》一份,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8月31日共欠货款及滞纳金3522838.4元尚未支付。后四星公司多次约谈国黔公司和担保人宜景公司,该两家公司采取各种理由拖延,直至起诉之日仍然不履行相应义务。在四星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的情况下,国黔公司不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四星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宜景公司作为合同担保人,应对国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全部诉请。 被告国黔公司、宜景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四星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钢材购销合同、送货单、对账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核实予以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四星公司(甲方、供货方)与被告国黔公司(乙方、购货方)、宜景公司(丙方、开发方)于2016年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因建设郁南宜景商务中心需要钢材约3500吨由甲方供应,甲方所供应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二条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按每批开具的钢材采购单明细发货,如有变更则以送货签收单为准;第三条第1点约定乙方所需要的钢材价格以“我的钢铁网”货物送达的前一天(签收日期的前一天)广州市场价格行情中对应规格、品牌的价格为基础价,90日结算上浮330元/吨(不含税)确定,30日结算上浮90元/吨(不含税)确定,如有变更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备注;第三条第2点约定付款方式为甲方在三个月内供应800-1000吨钢材到工地,乙方应在自第一单钢材到货日期起算三个月内结清货款,其余3000吨钢材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后30日内结清货款;第五条约定乙方指定伍世聪签收货物,所签收的送货单为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第六条第1点约定如乙方未能按合同所定时间付款,甲方将按超期货款每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向乙方累计收取,资金占用费先于货款支付,直到货款付清为止;第六条第3点约定乙方指定伍世勋为全权代表,其签出的欠条及签收单作为甲乙双方的有效结算凭证;第七条约定丙方负责甲方所供到宜景商务中心工地的钢材负责担保货款。 签订合同后,四星公司于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向郁南宜景商务中心工地送货共14批,共送货777.236吨,货款合计3240879.4元。四星公司提供了相应送货单,送货单载明单价、数量及金额,收货单位及经手人一栏均有伍世聪签名。四星公司还提供郁南宜景商务中心工地对账单一份,以表格形式列明送货时间、吨数及送货金额,均与送货单一致,货款合计为3240879.4元,逾期滞纳金为281959元。对账单落款处有四星公司作为供货商加盖公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需方一栏由伍世聪、伍世槐签名确认以上数据核对无误。四星公司述称在对账时与国黔公司口头约定自最后一批送货次日即2017年6月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但对账之后国黔公司并未付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四星锴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087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40879.4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四星锴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6元,由原告广州市四星锴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12元,被告贵州国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9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娜 人民陪审员曾祥燕 人民陪审员李少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春梅 书记员廖茜茹
判决日期
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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