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德伟、赵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辽0702执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8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德伟与被执行人赵树华、刘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树华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新民村xxxxx号房屋、预查封被执行人刘大猛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敬业南里xxxxx号房屋,上列房屋现暂不能处置。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xxxxxx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赵树华、刘大猛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崔德伟,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苏锦元
人民陪审员高健
人民陪审员龚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孙梦彤
书记员马悦
判决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