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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8-8695628
注册时间:2005-12-05
公司地址:泰安东部开发区创业大街9号
简介:
承揽输变电电站及线路的设计、安装、检修、试验及服务(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电能质量治理装置,电力电容器,电抗器,高压变频器,消弧消谐装置,消弧线圈接地装置,小电阻接地装置,有载调压装置,智能化电源软硬件开发、生产制造及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以上均不含国家专营业务);土方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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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0911民初1607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立凯、樊培建、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以上被告支付汇票本金50万元、利息及损失2万元合计5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50万为基数,从立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受理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出票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130887109520120180703218220422。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3日,票据收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付款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50万元,同时载明该汇票可再转让并到期无条件付款。后该票据经以上被告背书转给原告后,又转让给案外人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案外人郑州市诚鑫石化公司在2019年7月3日通过银行提示付款拒付,案外人起诉了原告,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原告给付50万元、利息及损失2万元。根据《票据法》第71条的规定,原告享有向被告再追索权,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答辩称,首先,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根据我司调查的汇票状态,该汇票显示为背书已签收,并未显示持票人曾提示付款,因此,原告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其次,根据网银查询的票据背书并未显示该票据背书给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最后的被背书人是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因此该票据背书不连贯,原告也无法就其向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向被告行使再追讨权,第三,原告行使再追索权时效已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根据郑州中院的判决书,原告被起诉的日期肯定在判决书之前,因此原告行使再追索权肯定超过时效。 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答辩,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所指被起诉的日期应是自原告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原告起诉被告行使再追索权,原告已超时效,原告起诉已丧失票据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向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130887109520120180703218220422,出票日期:2018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3日,收票人为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18年7月3日。该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转让。之后该汇票经过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金九鼎贸易有限公司等多次背书,转让给了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山东泰开送变电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后又经过多次背书,由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背书转让给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后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作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依法向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并于2019年9月2日通过法律函的形式向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该公司签收后并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后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因该汇票被拒绝付款将郑州金阳电气有限公司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本案原告)列为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9)豫0102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案两被告向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9)豫01民终2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郑州市诚鑫石化有限公司之后申请法院执行,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份扣划了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款项50万元,2020年5月11日该院出具了结案通知书。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后,行使再追索权向本院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汇票本金50万元; 二、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再追索清偿日止); 三、综上一、二项,限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120元,两项共计762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93元,被告泰安市金源钢材有限公司、徐州温暖纺织有限公司负担73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西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丁一龙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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