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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王虹
联系方式:51850017
注册时间:2013-06-08
公司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3号金融城8号楼1楼、22楼、23楼
简介: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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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翠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1081民初13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家翠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修麟、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以下简称“仪征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家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308.7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6日12时25分左右,王家翠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庄组路段时,被告所有的通讯电缆突然掉落,将原告挂到,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现治疗结束,遗留有后遗症.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仪征移动公司辩称,第一,原告遭受的损害与移动公司光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移动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集中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因为制作程序不合法,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事故档案中的照片、笔录等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摔伤系移动公司光缆脱落而造成,也不能证明原告遭受的损害是因为移动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二,即便法院认定移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法院应当按照原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调减赔偿金额。本案事故发生时正值当日中午,光线充足,视线良好,原告却未能谨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因此移动公司请求法院按照原告的过错程度依法调减赔偿金额。第三,若法院认定移动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紫金保险公司承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向紫金保险公司投保了传输线路设施公众责任险,即便法院认定移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紫金保险公司辩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扬州境内的移动公司设备公众责任险,扬州境内的移动公司设备包括仪征移动公司负责架设管理的案涉光缆线,同意仪征移动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6日,天气小雨。当日中午12时50分左右,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集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仪征市,有人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该路段时被路上方的电缆线刮倒。马集中队随即派警员前往现场勘查,发现移动公司光缆线断裂垂落在路上方。当日下午受害人王家翠被其家人送往仪征市中医院诊治,经X片检查显示:王家翠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肱骨大结节骨折。2020年7月14日,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集中队向王家翠出具《事故证明》一份,证明:2020年6月16日12时25分左右,王家翠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仪征市真州镇茶蓬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庄组路段时,与通讯电缆线(中国移动)发生刮碰后摔倒,事故致王家翠受伤,车辆损坏。2020年7月21日,王家翠进入仪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7月27日出院。经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家翠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其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 另查明,2019年8月30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紫金保险公司签订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一份,紫金保险公司承保扬州境内的移动公司设备(包括案涉光缆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0元,其中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集中队出具的《事故证明》、仪征市中医院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诊疗证明书、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公众责任险保单》、本院从马集中队调取的本次事故现场图、勘验现场录像、王家翠陈述笔录、本院对勘验事故现场交警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移动公司光缆脱落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据本院调查,由于本案系原告单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故仪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马集中队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于原告去医院检查后未及时前往马集中队报告其是否受伤,致处理该事故警员认为原告没有大碍,直至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原告才到马集中队陈述其伤情,并要求马集中队给出调查处理结果。根据现场勘验音像资料、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排除了原告因天雨路滑(事故路段为水泥路)和驾驶不当而摔倒的可能性,经马集中队集体研究认为,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与移动公司光缆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向原告出具了《事故证明》。本院认为,马集中队处理本事故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向原告出具的《事故证明》合法有效,该《事故证明》中的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即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系移动公司光缆脱落刮碰原告致其摔倒而造成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赔偿原告王家翠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3046.36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赔偿给原告王家翠的赔偿款,按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保单》主险信息列明范围承担赔偿款项予以理赔。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依法减半收取338元,鉴定费2262.40元,合计2600.40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600.4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宵旭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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