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飞大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先、宋元刚、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吴思雄、吴思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川0304执保168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雄飞大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飞阳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金诚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先、宋元刚、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吴思雄、吴思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盐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先、宋元刚、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吴雄飞、曾淑兰、吴思雄、吴思远所有的价值18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985号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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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京谊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广先、宋元刚、吴雄飞、曾淑兰、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吴思雄、吴思远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曹畅
书记员赵佳露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