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云飞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12民初2666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云飞(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担任配送司机,月均工资为5019.99元。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将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至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告系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7月1日通过工伤证才知晓此事,双方就此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在2018年8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主体改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告对此知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地点为北京市通州区,岗位为司机。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京邦达公司)在2018年9月开始向原告发放工资并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无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合同改为京邦达公司,之后其工作地点由通州区房辛店变更至通州区中铁院内,工作内容增加了分拣货物,其于2019年7月1日通过工伤证才知晓解除一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原告诉求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
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0元。
2020年10月26日,仲裁委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390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原告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我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庞云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庞云飞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寒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柳爱花
书记员毛赛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