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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0605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家兴
联系方式:028-87518338
注册时间:1985-03-31
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6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砼结构构件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砼结构构件销售;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国内贸易代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橡胶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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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强华与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21民初5326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强华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简中铁八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中铁八局以张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张杰为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卢强华,被告中铁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第三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卢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并恢复原状;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金堂县五凤镇小凤村11组(以下简称11组)的村民,承包经营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2018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开设搅拌站,进行非农业建设,被告违法占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耕种权,故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地上非法建筑,恢复原状。 中铁八局辩称,被告搅拌站土地通过与张杰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取得,经过合法审批,并支付相应对价,不存在违法占地及侵权事项。 张杰述称,本案涉及的土地一直在出租,是原告的父亲卢孝治领取的租金;2018年第三人从村民中租用,然后转租给被告,支付了相应租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11组的村民,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面载明:原告承包了本组3块土地,总面积为0.77亩,地块名称1501、1502、1503,承包期限为1998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原告16岁(2002年)前,原告和其父母一起在耕种,之后,原告外出务工,原告就没有耕种土地;原告长期居住在成都,逢年过节以及平时每月均要回家。中铁八局现在租用的这片土地,涉及11组每户人。2012年-2013年,11组通过召开组上的议事会,然后经社员同意,分两批将案涉的这片土地租用给别人做砂石堆场,原告当时不在家,原告的父亲卢孝治给原告打电话,商量同意后出租的;之后这片土地一直出租至今,租金一直由卢孝治领取。2018年4月,张杰转租这片土地70亩,期限为3年,并与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该协议上有卢孝治的名字,没有原告的名字;在《鸣阳租地租金发放表上》备注了“续租五年,先付三年”。卢孝治在租金发放表上签字领取了租金。被告承建了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工程施工任务,需租用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分筛场等临时设施,2018年11月,被告与张杰签订了《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张杰将自己租用的小凤村11组及10组的部分土地转租给被告修建混凝土搅拌站、砂石堆放分筛场等临时设施,被告按规定进行了申报,金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审批,同意被告按《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七八年前,原告的朋友葛亮说要租用案涉土地堆石头,原告同意后,叫葛亮与其父亲联系,是免费给朋友使用;中途有两年没有堆石头,朋友将土地退给了原告,原告也没有耕种。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地协议》、2014年-2018年领取租金的名单、被告与原告母亲的谈话录音,调查11组组长卢忠运的笔录,《临时使用土地租赁协议》、金堂县国土资源局金堂国土资函[2019]15号函等在案为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卢强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文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荣龙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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