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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9708311
注册时间:2003-12-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9号院东区9号楼11层1109
简介:
物业管理;住宿(限分公司经营);绿化工程;市政设施维修;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用品、针纺织品、食用农产品;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餐饮企业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出租办公用房;住房租赁经营;出租商业用房;酒店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务(限符合家政服务通用要求);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市场调查;包装装潢设计;居家养老服务;清洁服务;电影票务代理服务;文艺演出票务代理服务;体育赛事票务代理服务;展览、博览会票务代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集中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集中养老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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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5民初6461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联物业贵阳公司)与被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物业公司)、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建物业贵阳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联物业贵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连、梁忠,被告中电建贵阳公司、中电建物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元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763.2元、拖车费5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保时捷Panamera4E-Hlybrid行政加长版汽车的折价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评估确定的涉水拆卸发动机车辆与非涉水未拆发动机车辆的市场差额为准)(诉讼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所需,于2019年9月9日从汕头市东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一辆保时捷Panamera4E-Hybrid行政加长版汽车,并由其负责人王伟升管理使用。2020年5月19日,王伟升工作完后将上述车辆开回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观山湖壹号小区别墅区17栋1号的家中,并停放在地下车库内。当晚下大雨,由于车库外排水沟渠泥沙堵塞不能正常排水,地下停车库因雨水倒灌被淹,上述车辆也因雨水侵泡而发生了故障,因此花费了维修费6763.2元、拖车费500元。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被告从排水沟渠内掏出大量泥沙,经此处理,此后的几场大雨车库内未再出现雨水倒灌的情况。由此可见,排水沟渠内泥沙未清理导致排水沟渠堵塞是造成车库车辆被淹的根本原因。原告负责人王伟升作为贵阳·观府壹号别墅区17栋1号的业主,于2019年2月22日与被告中电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了《贵阳·观府壹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第2条约定,被告负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每月检查一次排水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进行疏通。但是被告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没有尽职尽责并及时清理排水沟渠内淤积的泥沙,排除安全隐患,且事情发生后,被告又消极对待,未及时安排人员对排水沟渠进行疏通、排水,最终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与被告存在直接因果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向原告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中电建贵阳公司、中电建物业公司辩称:1.二被告已经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检查清掏的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任何故意或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其财产损失是原告自行改建车库,降低拦水台阶,将原本20厘米降为1.5厘米左右,丧失拦水蓄水功能,加之事发当日贵阳普降罕见暴雨所致,导致原告财产受损;4.本案诉讼费用、评估鉴定费用、勘查费用等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贵A×××××保时捷Panamera4E-Hybrid行政加长版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为原告公司负责人王伟升使用,王伟升与案外人杨家峰系观府壹号一组团三期17号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王伟升于2019年2月22日与被告签订了《贵阳·观府壹号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全面履行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原被告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实如下: 1.原告提交手机录像,现场照片2张拟证明:2020年5月19日,贵A×××××使用人王东升将该车停放在自家车库,因当天下雨,王东升家的车库被倒灌的雨水浸泡,案涉车辆也被雨水浸泡的事实。被告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图片显示,事发当日雨水并未导致原告的车辆遭雨水浸泡,当日雨水约只有10厘米的深度,不可能对车辆造成实质性损害,从图片上可以看到积水只有车辆轮胎四分之一的位置,不存在浸泡的事实,该项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显示,事发当日,王东升家车库因排水不畅造成积水,车辆尾部左后方站立的一人赤脚踮着右脚,右脚的足后跟露出在积水之外,据此可判断积水深度约10厘米,高于车辆轮毂底部,低于车门高度。 2.原告提交王东升与被告工作人员谢秋萍的微信聊天记录1张,2020年5月20日被告从排水渠内掏出大量泥沙的照片(视频监控内截屏)拟证明:1.2020年5月19日21点19时,原告负责人发现车库出现雨水倒灌的情况后,及时向被告反映,请求被告及时处理,但被告怠于处理,2020年5月20日,被告从排水沟渠内挖出大量泥沙,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没有定期对排水系统进行检查,也没有及时清理排水渠内淤积的泥沙,最终导致排水渠堵塞、雨水倒灌,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存在直接的因果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恰好证明被告在接到原告的相关请求后,立即派人进行抢险工作,已经尽到物业服务的基本要求。对于2020年5月20日被告从排水渠内掏出大量泥沙的照片(视频监控截屏1张)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图片并不能反映时间、地点以及存在的原因,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证实了排水渠堵塞、雨水倒灌的事实,但不足以证实原告车辆被水浸泡。 3、原告提交拖车照片1张,小安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微信聊天记录1张,服务预售结算单2张,贵州贵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票1张拟证明:因被告未清理排水渠,雨水倒灌浸泡原告负责人王伟升房屋及车库,导致停放在车库的案涉车辆被雨水侵泡受损,原告为此支付拖车费500元、车辆维修费6763.20元。被告认为:原告在拖车时,车库不存在任何积水问题,原告车辆未曾受损,其拖车的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相关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服务预售结算单及发票,从结算清单可知,原告只是进行了车辆的常规保养,更换机油机滤,与本次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其相关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经本院审查,服务预售结算单上的维修流水为:钣金6-车身外侧设备水淹车检查报料,机油保养、金属零配件、清洁剂500ML、多用途添加剂、联合品牌机油1升装、淲芯、拆装地毯、内饰座椅检查。其它备注载明:水淹车、先更换机油、目前没有发现电路和零件损失,不确定后期使用过程可能会有其他问题。该证据证实原告车辆进行了普通保养,并非受水侵泡后的修理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东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龙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凯凯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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