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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3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
联系方式:0598-8222650
注册时间:2003-10-21
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10层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承装类电力设施三级、承修类电力设施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丙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通信技术开发、咨询;通信工程设计、施工;通信系统维护;通信设备安装;施工劳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承试类电力设施四级;水文水资源调查乙级;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水源要素(地表水、地下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灌溉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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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立强与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621民初1739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占立强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淑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占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48702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份,被告三明公司通过竞标并承包了2016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施工7标段项目。孙冠军挂靠于三明公司并由其实际承建该项目楚店镇标段。 2017年4月10日,孙冠军与原告签订劳务承揽施工合同并由被告三明公司盖章确认,约定由原告具体承揽涡阳县楚店镇标段汪楼村段新建水泥路及碎石路工程施工,工程总价款5653698.0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至2017年7月份,原告完成素土路基、碎石路基、水稳等工程施工,已完成的工程通过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因孙冠军等人迟迟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将该项目工程另行承包他人,原告不得已退出该项目施工。同年11月12日,原告与孙冠军、三明公司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尚欠原告1033568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542000元,余款没有支付。原告为此曾提起诉讼,原、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调解协议后撤诉。因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明公司辩称,一、《关于占立强起诉案件调解的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没有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我公司同意在该项目尾款(项目质保金)由业主到账后,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欠结算款项”系附条件约定,由于业主方工程质量保证金至今未到账,以至于被告无法支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尚未生效时,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履行义务,因该协议所附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依据;二、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应预留2148877.22元×5%=107443.86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三、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应扣减双方达成协议后支付的2.5万元;四、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应从业主欠付被告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7日,三明公司与涡阳县楚店镇人民政府、临湖镇人民政府、公吉寺镇人民政府、高公镇人民政府、涡阳县土地整理复垦中心签订《2016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七标段)》,孙冠军系承建该项目楚店镇标段的实际施工人。 2017年4月10日,孙冠军与原告签订《劳务承揽施工合同》,在该合同落款处由三明公司工程项目部加盖印章,约定由原告承揽涡阳县楚店镇标段新建水泥路及碎石路工程的施工,工程总价款5653698.0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2017年7月,原告完成素土路基、碎石路基、水稳等工程施工,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因孙冠军将该项目工程另行承包他人,原告退出该项目施工。2017年11月12日,双方对原告上述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三明公司尚欠原告1033568元工程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542000元,余款没有支付。原告曾于2020年5月19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三明公司在该项目尾款(项目质保金由业主到账后,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所欠结算款项487020元。占立强于2020年7月15日撤回该起诉。 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2021年1月18日,三明公司通过吴凯向占立强微信转账支付25000元(转账说明一栏注明系“调解后付的款”),尚欠462020元至今未付。 还查明,2020年8月17日,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三明公司所发函件中载明,2016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已峻工两年有余,已过保质期。三明公司一直未落实办理质保期相关手续,目前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希望三明公司接函后立即派人处理。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2016年涡阳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书(七标段)》、《劳务承揽施工合同》、涡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三明公司所发函件、《关于就占立强起诉案件调解的协议》、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占立强工程款462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占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5元,减半收取4303元,由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90元,由占立强负担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永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萌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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