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与王文学、李增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425民初1085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大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娜娜与被告王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王文学追加李增书、薛景领、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娜、被告王文学、李增书、薛景领、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王文学立即支付钩机租赁费92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王文学承建大名县天雄路雨污分流项目工程期间,租赁原告钩机两台,每天每台租金800元。工程完工后,王文学未及时给付租金,经催要王文学于2019年1月20日出具三张费用欠据,共欠137200元,除王文学已支付的租赁费45000元外,被告仍欠92200元,以致成诉。
王文学辩称,天雄路的工程不是我承包的,机器干活是事实,我认为该钱应该第四被告振腾公司负责承担。
李增书辩称,机器是王文学租赁的,此事与我无关。
薛景领辩称,与我无关,我当时给王文学谈的价格,还有给王文学款项他本人的签字,当时把钱都付了。
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此事与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王文学承包大名县天雄路部分路段雨污分流项目工程,王文学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租赁张娜娜的两台钩机进行施工。2019年1月20日,王文学出具证明三张,内容分别为:“证明今证明河北振腾工程公司天雄路雨污分流项目租用蓝色神钢钩机2个月零10天(7月28日-10月30)月租费用24000元,总计56000元大写:伍万陆仟元整王文学2019.1.20”,“证明今证明河北振腾工程公司天雄路雨污分流项租用黄色龙工勾机3个月(8月6日-11.5日)月租费用24000元总计72000元整大写:柒万贰仟元整王文学2019.1.20”,“证明今证明黄色龙工勾机破便道路面费用92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整王文学2019.1.20日”。上述三份条系王文学在同一张纸上书写,王文学亦在该纸张上书写“本页3个条合计137200,经文学手共支款45000元,剩余欠工程款玖万贰仟贰佰元整,小写92200元”。
另查明,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大名县天雄路雨污分流项目工程,李增书系该项目负责人,李增书将天雄路北面部分路段雨污分流项目工程承包给了王文学,王文学承包天雄路北面路段范围为平安大街至兴大街、府西街至安居新城、兴大街至元城街、贵乡街至引河桥,王文学承包工程总量为:下管1464米、装配井35个、现浇井3个、多开挖100米、砖井筒4个。李增书提交了王文学支取工程款凭证,王文学认可工程款凭证上的签字均系其所签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文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娜娜钩机租赁费92200元。
二、被告李增书、薛景领、河北振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元,由被告王文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子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