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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易武
联系方式:0877-2068448
注册时间:2008-08-01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40号
简介: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及有关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和业务往来关系,代理外国保险机构办理对损失的鉴定和理赔业务及其委托的有关事宜;经批准参加国际保险活动;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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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曹文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云04民终165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文辉、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玉溪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远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按其一审主张重新支持相应赔偿费用;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交通事故发生后,2019年9月23日经富宁红都交通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施救产生施救费5500元,在八宝一条龙修理产生工时费1800元,一审将该两笔费用认定在云南鸿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谊公司)22830元的修理费中是错误的,鸿谊公司出具的修理清单虽记载上述费用,但实际是修挂车导流板费用及施救费,两个项目费用金额相同,系鸿谊公司单据处理错误导致;2.押运员的食宿费其公司虽然没有正式票据提交,但是客观产生;3.对于停运损失,根据其提交的昆明悦恒货运公司的货运发票及清单,可以明确停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当得到支持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曹文辉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鑫公司辩称,请求改判由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承担停运损失,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寿保险玉溪公司未作答辩。 远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首先由人寿保险玉溪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其云G×××××/云G×××××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停运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282016.98元,不足部分由曹文辉、兴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诉讼中,远泽公司申请追加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3日11时50分,曹文辉驾驶云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空载)由富宁往砚山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G80线K620+180m处因其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与停于应急车道内王建华驾驶的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载液氨)发生刮蹭,后又与道路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体及路面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3日文山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广南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文辉负全部责任,王建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2019年9月23日,经富宁红都交通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施救后,产生施救费5500元。2019年9月24日,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南县条龙修理,产生后轿工时费1800元。后经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要求,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到鸿谊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15530元(修理了挂车钢板吊耳、拉杆、铝合金轮毂、挂车后轮胎、挂车后保险杆、挂车后灯支架、挂车后灯、挂车后轮挡泥板支架、罐体披灰打磨喷漆),修理完毕后,该车投入使用,因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需每年检验一次,远泽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将车送至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测研究院检验后,因罐车罐体后封头受损,变形,凹坑,不符合要求,未通过检验,远泽公司将检测结果告知了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将该车送至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返厂修理,产生了修理费29000元,期间,产生ETC过路费6366.32元(2019年11月28日产生过路费376.8元、11月29日产生过路费1710元、11月30日产生过路费1138.74元、12月18日产生过路费375元、12月19日产生过路费657.58元、12月20日产生过路费2108.2元),油费4505.02元(2019年11月29日加油2500元、12月19日加油2005.02元)。另查明,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系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营运车辆,所有人系远泽公司。曹文辉驾驶的云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于兴鑫公司,兴鑫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在人寿保险公司通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50万。 一审法院认为,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系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营运车辆,该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远泽公司主张因修理产生的停运损失应予以支持,但远泽公司仅提交事故发生后4个月的收入情况,不能明确证明其车辆停运期间的实际损失,酌情参照《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六)关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9227元的规定计算停运损失,89227元除以365天,每天244.46元。对于停运损失的期间,经查实,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自2019年9月23日受损,2019年9月30日在鸿谊公司修理完毕,修理天数为7天;后经检验不合格,又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送至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返厂修理,修理了23天,两次共计修理天数为30天。故远泽公司的停运损失计算为244.46元/天×30天=7333.8元,对远泽公司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所涉车辆因事故导致停运期间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直接侵权人曹文辉承担赔偿责任。另,曹文辉将云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F×××××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靠于兴鑫公司,兴鑫公司应对停运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驾驶员到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返厂修理的食宿费、停车费的3616.13元,远泽公司未提交正式的发票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对于远泽公司主张的修理费51830元(包含施救费5500元、后轿工时费1800元、修理费15530元、返厂修理费29000元)及返厂修理产生的过路费6366.32元,油费4505.02元,共计62701.3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曹文辉驾驶的云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云F×××××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万,且曹文辉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远泽公司的损失由人寿保险公司通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60701.34元由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全额赔偿。据此,判决:“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修理费人民币2000元。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修理费、施救费、过路费、加油费人民币60701.34元。三、由被告曹文辉、通海兴鑫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停运损失费7333.8元。四、驳回原告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远泽公司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微信支付凭证及回执四份,欲证明在富宁县0元的施救费用,在广南县0元的修理工时费;第二组:鸿谊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在鸿谊公司产生的修理费22830元不包含5500元施救费和1800元的工时费;第三组:《车辆运输合作协议》一份及云G×××××/云G×××××号挂车辆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货物运输明细表七份,证明车辆停运损失。经质证,曹文辉、兴鑫公司、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均不认可该三组证据,认为该三组证据不属于二审才产生的新证据,对于微信支付凭证,无法核实支付双方主体信息,对于《车辆运输合作协议》及货物运输明细表,因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停运损失数额。 兴鑫公司提交一份《车辆挂靠协议》,欲证明曹文辉与其公司有协议,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均与其公司无关。经质证,各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 二审中,本院依远泽公司申请,到鸿谊公司对涉案修理费用进行调查,制作《调查笔录》一份。鸿谊公司的负责人陈述:涉案车辆在其公司产生的修理费是21030元,修理清单中的“八宝修后轿工时费1800元”并没有实际产生,是远泽公司考虑到这1800元只有收据可能不能报保险才要求加到发票里面;对于修理清单中的5500元系修理车辆导流板的费用,因金额与富宁县产生的施救费一致导致书写错误。经质证,远泽公司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公司实际支付鸿谊公司的修理费为21030元;曹文辉、兴鑫公司、人寿保险通海支公司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但认为远泽公司需提供相应支付凭证才能证明实际支付金额。 经审查,对于远泽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因微信支付凭证有相应的收据、发票予以对应,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后在富宁县产生施救费5500元、在广南县八宝产生修理工时费1800元均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远泽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院所做的《调查笔录》,因车辆修理费用如何认定系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评析;对于远泽公司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因停运损失如何认定亦系本案争议焦点,本院亦将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评析。对于兴鑫公司提交的《车辆挂靠协议》,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云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云G×××××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到鸿谊公司修理,产生修理费15530元”的案件事实,系本案二审各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对于其余案件事实,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0423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91201.34元,共计93201.34元; 三、驳回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2770元,由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负担91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云南远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3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公司负担6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严光辉 审判员吴析咛 审判员方明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西洋 书记员王珺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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