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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万增友
联系方式:18908770897
注册时间:1999-07-06
公司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福寿街10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及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预算、审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水利水电工程、钻探工程、灌浆工程、疏浚工程、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输变电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公路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电力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景观工程的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养护;苗木、花卉种植、销售;市政设施管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建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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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学、杨兴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04民辖终16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家学因与被上诉人杨兴福、原审第三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21)云0424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家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陈家学因购买坐落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高新区)瑞峰路15号(钱山别院)2幢2-3号1-5层的房屋后,于2019年4月起入住该房屋至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家学户籍地虽为华宁县,但其经常居住地为红塔区,本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即红塔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陈家学与杨兴福之间并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本案诉争的也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的工程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实际涉及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观点,违反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杨兴福、水电公司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聪 审判员张艳波 审判员吴佳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马倩 书记员于洋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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