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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
联系方式:023-67637837
注册时间:2011-04-06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简介: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有效资质证书执业);环境污染治理;公路养护;园林绿化施工;园林养护管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建筑设备租赁;水土保持、保护及生态环境改善技术开发;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园林设备器材的租赁、销售;苗木、花卉、草坪的种植、租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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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温阳琼与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230民初569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阳琼、王刚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阳琼及其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被告乾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跃、王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温阳琼、王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二原告劳务费117256.9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了《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将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同年,被告雇请二原告到该项目从事工程材料的二次转运劳务(赶马托运),后二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完成了相关的劳务工程即×村等的二次转运(托马),所完成的梯步8454步(单价按每步每米,宽度1.5米:16元/米,折算后单价为13.87元/步),合计117256.98元(8454步×13.87元/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劳务费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乾和公司辩称:1、原告举示的结算单和证明该两份证据,其谭军的签名不一致,谭军本人未到庭无法核实真实性。2、乾和公司和原告未进行结算。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乾和公司(承包人)签订《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建设内容及规模: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建设项目,新建人行便道62.629km,宽1.5米,厚0.1米,C20混凝土浇筑,具体分布如下:某村21.32km,某1村9.2km,某2村6.779km,某3村25.33km。对现有道路挖填扩宽,路基夯实,坡度≥25%设置为梯步。……4、根据中标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万壹仟零玖拾肆元肆角(¥620.10944万元)。 同年,温阳琼、王刚经人介绍,到案涉建设项目从事二次转运(赶马托运)劳务。之后,温阳琼、王刚按约完成了相关劳务工程。2020年3月20日,乾和公司雇请的管理人员杨如红(杨红)、谭军与温阳琼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结算单托马(温阳琼、王刚)班主(组)在三建乡人行便道项目:×村等的二次转运(托马),所完成的路面长度及梯步长度总合计11716米,路面宽度平均算1.3米,梯步步数8454(步)(单价按路宽度1.5米:16元/米,折算后单价13.87元/米),结算:路面长度:11716米×13.87元=162500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是托马班主应得的金额。梯步未做其他结算,按政府验收方式结算。承诺在2020年5月份前跟政府办理交竣工划款后付清此款,如交竣工划款后未付此款,因此款造成的费用由项目承包方负责。双方同意本协议后,确认无误后签字。托马负责人:温阳琼(签名捺印)5×××2王刚项目承包方:谭军(签名捺印)5×××7杨红(签名捺印)5×××6”。 2020年11月24日,时任乾和公司的管理人员谭军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我于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受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雇请在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负责协调及管理工作。我证明托马(温阳琼、王刚)班组在三建乡人行便道项目:×村等的二次转运(托马),所完成的梯步8454(步)(单价按每步每米:宽度1.5米:16元/米,折算后单价为13.87元/步)备注:每步1米。合计:梯步8454步×13.87元=117256.98元。情况属实,特此证明。证明人:谭军(签名捺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21年5月7日,经本院向谭军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谭军明确表示涉案该《证明》中谭军的签名捺印系其本人的签名捺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结算单、证明、(2020)渝03民终1241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民申2965号民事裁定书、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阳琼、王刚尚欠梯步劳务费共计117256.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温阳琼、王刚已垫付,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龙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隆瞿全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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