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智繁
联系方式:023-67637837
注册时间:2011-04-06
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万顺路252号
简介:
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有效资质证书执业);环境污染治理;公路养护;园林绿化施工;园林养护管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建筑设备租赁;水土保持、保护及生态环境改善技术开发;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园林设备器材的租赁、销售;苗木、花卉、草坪的种植、租赁、销售。
展开
向中荣与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230民初570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中荣与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和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中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被告乾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跃、王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中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606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06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7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8日,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了《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将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建设项目发包给被告。同年,被告雇请原告到该项目二标段从事水泥路面硬化工程。在2019年1月27日结算,被告还欠原告劳务费60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劳务费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乾和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有瑕疵,杨如红和乾和公司系挂靠关系,涉案劳务费应当由杨如红支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丰都县三建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乾和公司(承包人)签订《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该合同约定:1、建设内容及规模: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建设项目,新建人行便道62.629km,宽1.5米,厚0.1米,C20混凝土浇筑,具体分布如下:某村21.32km,某1村9.2km,某2村6.779km,某3村25.33km。对现有道路挖填扩宽,路基夯实,坡度≥25%设置为梯步。……4、根据中标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贰拾万壹仟零玖拾肆元肆角(¥620.10944万元)。 2018年10月,向中荣到案涉项目二标段某村从事水泥路面硬化劳务(含梯步、混泥土路面劳务)。2019年1月27日,乾和公司雇请的管理人员杨如红与向中荣进行了结算,并出具结算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三建人行便道工程:某村水泥路面硬化(向中荣班组),合计工程款:210840元-已支付150240元=未支付余款60600元。杨如红在项目部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同日,向中荣向乾和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已领取的150240元用于发放该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丰都县三建乡人行便道工程合同书》、结算清单、余自发劳务合同纠纷案相关证据档案材料、(2020)渝03民终1241号、1242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书、三建乡交通项目(人行便道类)验收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向中荣尚欠劳务费本金6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向中荣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向中荣已垫付,被告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崔龙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隆瞿全
判决日期
2021-06-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