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驻马店嘉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702民初165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告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诉被告驻马店嘉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乐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周文峰、王伟、马龙云、马水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田朝晖
审判员马伟
审判员康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燕霞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