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朱振坤
联系方式:18103192800
注册时间:2012-08-15
公司地址:南宫市苏村镇东小马村
简介: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展开
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591民初475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以下简称磊鑫建材经销处)与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南宫分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磊鑫建材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立、王帅,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市政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瀚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磊鑫建材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824.5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0月7日陆续向被告供应河卵石、机制砂、水洗砂、水泥等建筑材料,至供货结束时经核对货款共计2200824.55元,被告已支付货款200万元,剩余200824.5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市政集团辩称,需要核对数量及实际总供货款;对于利息,双方没有对过账,也没有合同约定,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磊鑫建材经销处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0月7日陆续向被告市政南宫分公司供应河卵石、机制砂、水洗砂、水泥等建筑材料,至供货结束时货款共计2200824.55元,被告已支付200万元,剩余200824.55元被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货款200824.55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依据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邢台经济开发区磊鑫建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被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武涵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肖楠 书记员鲁璐
判决日期
2021-06-1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