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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联系方式:13907378718
注册时间:2005-04-08
公司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东路长春经济开发区龙塘村101
简介:
生产、销售自产的复合材料、金属材料及多混材料的各类船舶;浮动码头;船舶与动力设备维修维护;船舶设计领域内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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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柏林与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9民初86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冯柏林与被告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华纺织公司)、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花江游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柏林、被告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李世林、被告桃花江游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龙泉、唐世威均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冯柏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立即返还非法占用冯柏林所承租的仓库(即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非法占用的4号仓库);2.判令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赔偿因非法占用冯柏林所承租的仓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925180元,并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判令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将冯柏林存放在被侵占仓库中的现价值约50万元的五氧化二钒和试验器皿返还给冯柏林,并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本案诉讼费用由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普华纺织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与益阳市粮油供应公司(以下简称益阳粮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现桃花江游艇公司非法占用的4号仓库,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因普华纺织公司与桃花江游艇公司有业务往来,桃花江游艇公司在该仓库寄存了数百吨货物。2014年10月,普华纺织公司依法申请破产清算,2014年11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2015年5月29日,冯柏林通过现场竞价,以540万元价格买受普华纺织公司所有的益阳市资阳价格认定中心资价认鉴(2015)1号函3号所列成品和半成品,并签订了竞卖成交确认书。2015年6月2日,冯柏林与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竞卖物自移交之日起4个月后,仓储费由冯柏林承担,并且口头承诺交货时腾空仓库给冯柏林。2015年6月8日,冯柏林与益阳粮油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了益阳粮油公司的仓库用于堆放纺织品。2015年8月25日,桃花江游艇公司接受了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交付的货物,但仍然拒绝腾空非法占用的仓库,致使冯柏林的货物无地方存储,只好另觅新的仓库,耗费了冯柏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造成巨大损失。在此期间,冯柏林多次采取电话通知,当面催促等方式要求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仍未能归还占用的仓库。冯柏林早在2013年9月19日将其所有的一批五氧化二钒和试验器皿存放在普华纺织公司租赁的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因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一直占用该仓库至今,冯柏林多次要求返还该批五氧化二钒和试验器皿未果。因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至今毫无归还之意,冯柏林万般无奈之下,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诉诸法院,恳请支持冯柏林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冯柏林向本院撤回了第1、3项诉讼请求。 被告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辩称:冯柏林诉称其租赁仓库被占用的事实客观存在,但实施侵权的行为人是桃花江游艇公司,冯柏林的损失应由桃花江游艇公司承担,普华纺织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桃花江游艇公司辩称:1.桃花江游艇公司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桃花江游艇公司的货物存放到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是由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与冯柏林一起安排并实施的,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至今未向桃花江游艇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且在擅自将货物存放到4号仓库的过程中,造成了桃花江游艇公司货物的部分灭失,并由此给桃花江游艇公司造成损失,桃花江游艇公司没有侵权,相反桃花江游艇公司遭受了侵害。2.冯柏林没有经济损失,即使损失存在,也不应由桃花江游艇公司承担。冯柏林就本案起诉前,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桃花江游艇公司提出过腾空仓库、交付租金的要求,更无人向桃花江游艇公司介绍该仓库己租赁给冯柏林。冯柏林租赁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的事实不存在,该仓库仍由普华纺织公司租赁,冯柏林租赁其他仓库的行为及产生的相关费用与本案无关,是冯柏林的其他经营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冯柏林的诉讼请求。 原告冯柏林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九组证据: 证据1、《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收据及收款凭证,拟证实冯柏林于2015年6月8日与益阳粮油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冯柏林取得了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的使用权,冯柏林于2016年8月23日、2018年10月18日分2次共向益阳粮油公司付款238340元。 证据2、《仓库租赁合同》、收据及汇款凭证,拟证实因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一直占用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不归还,导致冯柏林于2015年7月1日向益阳市湘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湘源公司)另行租赁仓库存放货物,造成租金损失72万元。 证据3、《购销合同》及付款转账明细,拟证实冯柏林于2018年10月将其存放于益阳湘源公司的货物进行处置的相关事实。 证据4、产品出库单及运费、装卸费付款凭证,拟证实因普华纺织公司、桃花江游艇公司占用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冯柏林将应存放在该仓库的货物另行租赁仓库存放而多支出运费44800元、装卸费用58780元。 证据5、民事上诉状,拟证实桃花江游艇公司认可冯柏林将180吨货物运往大通湖存放的事实。 证据6、民事判决书及桃花江游艇公司的仓储费用表,拟证实益阳仓储费的市场参考价为16元多一平方。 证据7、寄存条、照片及证明,拟证实存放在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中的五氧化二钒和试验器皿系冯柏林所有。 证据8、笔录2份,拟证实冯柏林多次向桃花江游艇公司要求返还矿产,桃花江游艇公司置之不理。 证据9、钒矿价格走势图,拟证实因桃花江游艇公司的原因导致冯柏林不能及时处理矿产而遭受损失。 被告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四组证据: 证据1、《竞卖成交确认书》及《资产转让合同》,拟证实冯柏林以540万元成功竞买509吨产品,货物移交4个月后自行承担仓储费用。 证据2、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出具的通知,拟证实普华纺织公司与益阳粮油公司租赁费用结清至2015年9月30日,合同终止,普华纺织公司让利冯柏林使用至上述期限。 证据3、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与桃花江游艇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拟证实双方协议由桃花江游艇公司取回纺织品346.667吨。 证据4、交货通知及邮件回单,拟证实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在多次通知桃花江游艇公司现场交接后,邮寄了书面通知并告知一切相关责任,逾期视为接收。 被告桃花江游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27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实桃花江游艇公司在4号仓库存放货物等行为不是侵权行为,本案应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进行判决。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审理后,认证如下:冯柏林提交的第1、5、6组证据,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及桃花江游艇公司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冯柏林提交的第2、4组证据,桃花江游艇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因第4组证据证实冯柏林支付了2015年7月其货物运至益阳湘源公司仓库的运费及装卸费34748元,支付了2016年6月、7月其货物运至益阳湘源公司的运费及装卸费17042元,其中2015年7月的运费及装卸费收据及第2组证据证实的内容,与桃花江游艇公司在另案中认可冯柏林于2015年7月将纺织品运至大通湖的事实相符,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中2016年6月、7月的运费及装卸费收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冯柏林提交的第3组证据,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因该组证据包含销售合同及银行流水,证实冯柏林另行租赁的仓库使用至2018年10月份止,该事实与租金损失的计算具有关联性,桃花江游艇公司虽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却并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本院对第3组证据予以采信。冯柏林提交的第7、8、9组证据,证实的内容仅与冯柏林的第3项诉求有关,因冯柏林已撤回该部分诉求,故本院对该3组证据不予采纳。 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第1、2、3组证据,冯柏林与桃花江游艇公司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提交的第4组证据,桃花江游艇公司虽否认其收到邮件通知,但桃花江游艇公司又主张其已向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支付了通知中要求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 桃花江游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4日,因普华纺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作出(2014)益法民二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受理普华纺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14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4)益法民二破字第2-1号决定书,指定平圆清算事务所担任普华纺织公司的管理人。2015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4)益法民二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宣告普华纺织公司破产。 桃花江游艇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益阳天格印业有限公司购买了411.92吨纺织品,价格为1195.76万元。因该批货物原系益阳天格印业有限公司自普华纺织公司购买,一直存放于普华纺织公司千家洲1-7号仓库(含普华纺织公司所有的1、2、3号仓库与普华纺织公司从益阳粮油公司租赁的4、5、6、7号仓库)。普华纺织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桃花江游艇公司多次向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提出取回财产请求。2015年5月20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与桃花江游艇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1.桃花江游艇公司只提取价值1000万元原合同项内纺织品346.667吨(其中成品146.667吨,坯巾200吨);2.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35万元,本月29日前由桃花江游艇公司一次性付清;3.仓储、水电费由桃花江游艇公司承担2万元;4.桃花江游艇公司付清管理人报酬后提取纺织品,由其自行处理。协议签订后,桃花江游艇公司向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支付了上述37万元。 2015年5月29日,冯柏林通过现场竞价,以540万元价格买受普华纺织公司所有的益阳市资阳区价格认定中心资价认鉴(2015)11号函3号所列成品、半成品。同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与冯柏林签订《竞卖成交确认书》。2015年6月2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与冯柏林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1.冯柏林在前将竞卖标的物价款540万元汇入管理人账户,逾期按1%偿付违约金;2.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在收取竞卖标的物价款后,三日内向冯柏林交付竞卖标的物纺织品509.0927吨,现场办理移交手续;3.上列纺织品自移交之日起4个月后,仓储费由冯柏林自行承担。冯柏林所购纺织品同样存放于普华纺织公司千家洲1-7号仓库。 2015年5月30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向益阳粮油公司出具通知,告知双方于2014年3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普华纺织公司已破产,库存货物变卖后于2015年5月30日停止使用(租赁场地),之后让利于纺织品买受人冯柏林继续使用,普华纺织公司与益阳粮油公司结清租赁费,合同终止。2015年6月8日,冯柏林与益阳粮油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冯柏林租赁益阳粮油公司原生产区的车间、仓库、办公场地及原职工食堂和门卫室,租期从2015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共三年,第一年租金为10万元,第二年租金为105000元,第三年租金为110250元。冯柏林租赁的上述益阳粮油公司原生产区车间、仓库、办公场地及原职工食堂实为普华纺织公司原租赁使用的4、5、6、7号仓库。 因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需要腾空普华纺织公司所有的1、2、3号仓库,于2015年7月组织冯柏林等人至千家洲领取所购纺织品。由于桃花江游艇公司未能按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的要求到普华纺织公司千家洲仓库提取纺织品,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经与冯柏林商议,将桃花江游艇公司所有的原存放于普华纺织公司千家洲1-7号仓库的纺织品集中转移至冯柏林租赁的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内。冯柏林租赁的益阳粮油公司其余仓库,无法容纳冯柏林购买的所有纺织品,故冯柏林将其中部分纺织品转移至其另行租赁的位于益阳市大通湖区的益阳湘源公司仓库(面积为2500平方米)内存放,冯柏林因此产生运费15400元、装卸费19348元。2018年10月,冯柏林将其运至益阳湘源公司仓库的纺织品售出后腾空该仓库,冯柏林共向益阳湘源公司支付仓库租金72万元,其中26万元为冯柏林2015年7月之前向益阳湘源公司提供的借款转租金,另外46万元于2019年9月2日实际支付。 2015年8月20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以邮寄的方式向桃花江游艇公司发出交货通知,内容为:桃花江游艇公司购买并存放于普华纺织公司仓库的货物,管理人已组织人力清理完毕,于2015年7月1日与普华纺织公司其他存货统一办理了分类移库存放;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多次通知桃花江游艇公司到场接受货物,桃花江游艇公司以无处存放为由置之不理,已经产生了清点、移库、分类、整理、堆码、仓储、保管等费用;通知桃花江游艇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前带移库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6万元来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处办理移交手续;逾期视为接受,之后所发生的仓储损坏、丢失及防火等一切后果由桃花江游艇公司承担。2015年11月,桃花江游艇公司向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支付了6万元,同时,桃花江游艇公司对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加锁接管,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则将其原有的门锁取走。此后,桃花江游艇公司因该批纺织品的交付问题向普华纺织公司、冯柏林主张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该案仍在审理当中。冯柏林因多次向普华纺织公司管理人、桃花江游艇公司主张腾空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未果,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6月13日撤回起诉后,又以相同诉求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8年7月30日,益阳粮油公司在其与冯柏林2015年6月8日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最后一页注明,因合同到期,考虑乙方仓内存货,甲方同意合同展期,展期时间至乙方货物出库完毕,展期时间内不再享受下岗职工半价优惠政策,按正常标准收取租金。因桃花江游艇公司于2019年年底已陆续将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内的纺织品清空,2020年1月7日,经本院组织,冯柏林与桃花江游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皮龙泉以及益阳粮油公司工作人员陈平共同对益阳粮油公司4号仓库进行了交接,并同时对冯柏林存放于该仓库的钒矿及试验器皿进行交付。同日,冯柏林向本院撤回了其在本案中的第1、3项诉讼请求。2020年9月8日,本院工作人员至益阳粮油公司对4号仓库进行测量,该仓库使用面积约为938平方米,各方当事人对该测量结果均无异议
判决结果
一、冯柏林对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损失赔偿债权56348元。判决生效后,冯柏林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申报债权并行使权利。 二、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冯柏林租金损失514990.5元及利息(以2384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9月2日止,以4104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9元,由原告冯柏林负担5839元,由益阳市普华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由湖南桃花江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喻宁 人民陪审员杨德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薛军 书记员方赛兰
判决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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