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纬律师事务所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执137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63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纪行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纪行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行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95.2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纪行健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纪行健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杨世军
审判员詹同
审判员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于涛涛
书记员李昕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