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011民初387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法定方代表人:王正万。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宜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郑伯秋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丁凤城(兼)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