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才与龙晓喧、马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011民初319号
判决日期:2021-06-17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兴才诉被告龙晓喧、马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内江市中医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王兴才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均有协商处理本次事故的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兴才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梅
判决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