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102执4912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特1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支付申请执行人1482479.56元及违约金(以1482479.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标准,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四倍计算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执行费17609元、案件受理费38378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538466.56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以清偿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逾期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黄子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徐杨繁
判决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