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6民初4944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2021年4月15日下午十三时三十分,原告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逾期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84元,由衡水新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黄鹏之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海燕
判决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