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余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4民辖终71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余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肇庆建筑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总承包施工的案涉项目所需钢材由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供货。被上诉人洪余德没有提供其向案涉项目供销钢材的送货凭证,因此,被上诉人与案涉项目的钢材购销纠纷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衡山县法院对涉及工程项目的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三、一审法院审查不严谨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贺清生
审判员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婕晖
书记员邬倩
判决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