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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47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士智
联系方式:0758-2833160
注册时间:1957-01-08
公司地址: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
简介: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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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洪余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4民辖终71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余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1民初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肇庆建筑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总承包施工的案涉项目所需钢材由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供货。被上诉人洪余德没有提供其向案涉项目供销钢材的送货凭证,因此,被上诉人与案涉项目的钢材购销纠纷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二、衡山县法院对涉及工程项目的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没有管辖权。三、一审法院审查不严谨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唐崇高 审判员贺清生 审判员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邓婕晖 书记员邬倩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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