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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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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梅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行终927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素梅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101行初1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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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刘素梅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20年10月26日下午,其前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公交站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两名警察以盘查身份名义无故扣押刘素梅身份证,后将刘素梅带至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直至将刘素梅交至郑州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刘素梅到郑州后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逼迫签订训诫书。上述行为给刘素梅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刘素梅于2020年11月20日向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受理,市公安局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时就作出京公复驳字[2020]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56号驳回决定),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56号驳回决定,判令市公安局受理刘素梅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刘素梅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为:确认西城公安分局在2020年10月26日下午限制刘素梅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多小时的行政行为违法。该复议申请事项系西城公安分局处理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鉴于刘素梅本次复议申请所提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故其针对市公安局根据其上述申请事项所作出的56号驳回决定而提起的本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刘素梅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素梅的起诉。 刘素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素梅系因西城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没有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权益受到伤害,因此刘素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市公安局及一审法院认定刘素梅提出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为对事实认定不清;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本案中,刘素梅因西城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由此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行政诉讼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刘素梅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系适用法错误。综上,刘素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李汉一 审判员王元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兢佩 书记员朱迪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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