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15执963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549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57110元及利益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57110元及利益损失、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弘盛立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赵鑫
审判员马元凯
审判员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杰
判决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