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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勤敏
联系方式:18510512818
注册时间:2000-03-21
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窦各庄村南11号楼207室
简介: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零售、邮购国内版、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网上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网上出租国内版录像制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信息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建筑材料、机械电器设备;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百货、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电子商务服务;设计、制作网络广告,利用ccidnet.com.cn网站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市场调查;教育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零售、邮购国内版、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网上零售国内版音像制品、网上出租国内版录像制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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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491民初2560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牛仔公司)与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网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被告赛迪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牛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使用原告编号bji03080028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主办网站(域名:ccidnet.com)的首页或者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7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核实被告已经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原告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域名为ccidnet.com的网站主办单位,其未经许可在网站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已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赛迪网公司辩称,一、被告确实于2015年7月29日在赛迪网上“用大数据统计每一颗农作物”一文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涉案文章及配图转载自千龙网,并非被告原创,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故意,被告现已经在赛迪网上删除了涉案作品。二、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7000元赔偿金及3000元律师费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对上述数额予以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社会信誉的损失,并未造成原告人格权的损害,故不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作品权属事实 2015年12月28日,蓝牛仔公司就涉案作品等13318件作品向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证书附表载明:作品bji03080028的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5-G-00613334,作者为付连飞,著作权人为蓝牛仔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2年8月27日,另有加盖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作品样稿。 2019年5月30日,付连飞出具声明:“本人付连飞是蓝牛仔公司员工,本人所拍摄的以蓝牛仔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均是职务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属蓝牛仔公司所有”。 庭审中,蓝牛仔公司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展示了涉案作品的原图信息,显示文件类型为CR2及其他拍摄参数信息。蓝牛仔公司另查看了涉案作品在其网站发表情况,显示图片大小、像素尺寸、销售价格、图片编号、摄影师等信息。 二、被控侵权事实 域名为ccidnet.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赛迪网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证000080(一)-16。该网站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题为《用大数据统计每一颗农作物》的文章,使用了涉案作品作为配图。蓝牛仔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对前述网站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庭审中经核实,涉案作品已经删除。 三、其他事实 蓝牛仔公司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提交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元; 二、驳回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赛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慧超 书记员袁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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