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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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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梅与北京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1行初110号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素梅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素梅诉称,2020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前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公交站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两名警察以盘查身份名义无故扣押原告身份证,后将原告带至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直至将原告交至郑州当地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原告到郑州后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并被逼迫签订训诫书。上述行为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被告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告于同年11月25日受理,被告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时就作出京公复驳字[2020]56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56号驳回决定),严重违法。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56号驳回决定,判令被告市公安局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告市公安局辩称,2020年11月25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确认西城公安分局限制人身自由违法。同年11月30日,被告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并向西城公安分局送达《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西城公安分局提交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西城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提交了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原告刘素梅等八名上访人于十九届五中全会期间到北京非正常上访。2020年10月26日14时许,在非上访接待地的北京市西城区西皇城根北街南口被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民警发现,民警在现场向原告等上访人员了解情况,并劝说原告等上访人员回派出所进行登记,后通知当地驻京办将原告等上访人接回。期间,民警并未限制原告等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被告经审查认为,西城公安分局厂桥派出所民警依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等上访人员的信访行为进行处置,属于处理信访事项,原告提供的郑州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认定原告等上访人员到北京非正常上访,且厂桥派出所民警未限制原告等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故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56号驳回决定,并于同日送达原告。56号驳回决定内容正确,理由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素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刘素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曾玮 审判员刘晓 审判员胡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静雯
判决日期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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