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省、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281民初47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6-16
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维省与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维省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470号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将申请人曾维省车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三、将案外人杨迟英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4月6日申请人曾维省以上述保全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依法继续予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并提供以上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二、继续查封申请人曾维省车牌号为湘xxxx的小型轿车;
三、继续查封案外人杨迟英位于怀化市鹤城的房产。
以上继续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易盛
判决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