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582民初7858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家港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7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78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亚许
书记员徐岩
判决日期
2021-06-15